一、退休条件
遵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一)、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退休手续办理流程
1、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在退休当月到人事部门领取《退休交接表》;
2、退休职工应将所使用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工具,贵重金属以及其他资产、资金或借款及时退还所属部门或综合办公室,《退休交接表》由其所在部门、资产、财务室、后勤、科普公司(交回餐卡)等负责人签字,签字后的《退休交接表》应交还人事部门存档。
3、退休职工所使用的资产如有故意损坏和丢失,应按站规定赔偿,由综合办公室通知财务室从其工资中扣除。
4、《退休交接表》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人事部门在职工退休的下月兑现退休工资、退还住房公积金。
5、如职工退休时没有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人事部门将停发职工本人工资,待其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再兑现退休工资、退还住房公积金。
三、其他规定
1、主管我站离退休工作的部门为站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设置离退休管理员1人,全面负责离退休工作。
2、根据国家、中科院有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保障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3、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长春人卫站职工管理条例和长春人卫站离退休人员管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