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是指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的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达到部门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中央政府采购中心来确定每年度的采购项目,详细参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下发的文件,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参见中国科学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二、政府采购职责范围
政府采购工作由综合办公室内资产、财务、科研管理、基建等负责人协调管理。
资产负责财政部规定的经常性商品采购、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科研管理负责专项仪器设备、重大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
基建负责建筑工程类的政府采购工作;
财务负责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支付、核算等工作。
三、经常性商品的政府采购
经常性商品的采购可参见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上公布的中标产品。采购合同应采用财政部统一的文本,合同的签订由综合办资产负责人审核后方可签订盖章。设备由综合办负责验收,综合办主任签字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和报销手续。
四、政府采购预算编报
综合办根据中科院部门预算“一上”、“二上”以及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文件,以文件或电话通知各部门上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追加预算,各部门应按照综合办的通知及时上报政府采购预算。
五、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集中采购:指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及与其配套的资金安排的纳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组织形式。凡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及金额大小,均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未纳入协议供货制范围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及现行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指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的资金安排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部门按《政府采购法》及现行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组织形式。凡纳入中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设备,均按我院的有关规定进行部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指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的资金安排的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且采购资金达到部门采购限额标准,由各单位按《政府采购法》及现行有关规定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组织形式。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价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选择分散采购。
六、政府采购方式
应按《政府采购法》及现行有关规定要求的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对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特殊原因而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可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附件1:《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