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科院科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我站科研仪器采购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仪器设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获得科研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并同时获得相应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范围与流程
一、5万元至50万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1、采购人需提出申请,填写设备采购审批表;
2、由主管站领导进行审批;
3、审批通过后采购人执行采购(如果是进口设备,需与供应商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与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外贸代理协议;如果是国产设备,需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4、设备到货后由综合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填写设备验收单;
5、采购过程中产生的文件需要抄送综合办公室备案。
二、50万至100万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1、按政府采购法、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单位分散采购。
2、采购人需提出申请,填写设备采购审批表;
3、由主管站领导审批;
4、采购人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并按程序确定供应商;
5、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如果是进口产品,采购人需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工作,并与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外贸代理合同);
6、设备到货后由采购人协助综合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填写设备验收单;
7、采购过程中产生的文件需要抄送综合办公室备案。
三、10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1、科学仪器设备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的单项或批量采购,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由于特殊原因不适合招标采购的,需经中科院综合计划局批准,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适当的直接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2、采购人需提出申请,填写设备采购审批表;
3、由主管站领导审批;
4、委托招标公司公开招标,就采购项目签订委托协议;
5、确定供应商;
6、设备到货后由采购人协助综合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填写设备验收单;
7、采购过程中产生的文件需要抄送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采购文件的整理与备案
采购人妥善保管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至少为15年。采购文件包括设备采购申请表、验收单、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在采购完成后采购人需将采购文件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五条 对于科学仪器设备采购中的有关法律责任问题,应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长春人卫站科研仪器设备验收单
2、长春人卫站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审批表